(2015)城民拱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雪与周敏、兰州敏力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周敏,兰州敏力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178号原告郑雪,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周敏,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敏力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景苑丽都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吴伟超。原告郑雪诉被告周敏、兰州敏力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雪承担。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