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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拱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雪与周敏、兰州敏力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周敏,兰州敏力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178号原告郑雪,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周敏,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敏力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景苑丽都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吴伟超。原告郑雪诉被告周敏、兰州敏力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雪承担。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