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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付民、赵开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付民,赵开明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842号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鼎城路(泽云上城2栋6楼)。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付民,男。被告赵开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付民、赵开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付民、赵开明的银行存款共计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丽芳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西园小区46栋的房屋为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金付民、赵开明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案外人王丽芳所有的坐落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西园小区46栋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敏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