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金振东与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东,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236号原告金振东,男,194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玉娥蝶,总经理。原告金振东诉被告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宝根,人民陪审员施斌、王才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振东诉称,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号为MSJXXXXXXXXXXXX的《海南美四季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合同》(以下简称会员合同)。同时,原告向被告缴纳会员费人民币(币种下同)90,6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每一年为原告提供六天的被告所属及合作酒店免费住宿权益。2014年9月23日,双方签订《附加合同》,被告承诺为原告安排二人台湾跟团游及马尔代夫旅游。然被告未按约发团,经原告多次交涉亦未果。故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员合同;2、被告归还原告会员费90,6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了会员合同、附加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调查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会员合同及附加合同,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原告二人台湾跟团游及马尔代夫旅游,属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安排原告的旅游,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此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会员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缴纳的会员费90,600元,于法无悖,本院亦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海南美四季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合同》;二、被告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振东会员费90,6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宝根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人民陪审员  王才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怡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