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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洛阳广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金纬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广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纬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909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广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郑东升,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纬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郭东红。本院在执行洛阳广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金纬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纬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