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宗华、恩施自治州建始草坝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宗华,恩施自治州建始草坝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45号申请人:徐宗华。委托代理人陈伟(特别授权),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草坝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选国。委托代理人:张少俊(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家奉(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宗华、恩施自治州建始草坝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冉茂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宗华与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草坝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于2015年12月2日经建始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双方共同确认2010年经仲裁调解已给徐宗华补偿了工伤补偿费89000元,现恩施自治州建始草坝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再一次性补偿徐宗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款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当即履行。二、此协议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当事人签字,赔偿款到位后,此事终结。徐宗华与恩施自治州建始草坝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愿放弃各种鉴定的权利以及应享受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徐宗华及其家属不得以此事为由再向恩施自治州建始草坝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它任何权利。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茂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