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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云杰与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杰,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430号申请人:张云杰。被执行人: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云杰与被告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了(2014)瓦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执字第1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大连金萨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云杰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蒸执行员 宫元达执行员 杨晋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