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执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静、刘某等与马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刘某,彭木成,位仙安,马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静,系刘某之母。申请执行人彭木成。申请执行人位仙安,其他同上。被执行人马露。上列当事人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刘静、刘某、彭木成、位仙安经济损失37557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露因交通肇事罪现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克辉审判员 胡振华审判员 蒋敦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