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沙沙与林敬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沙沙,林敬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沙沙。被执行人林敬敬。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寒滨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沙沙与林敬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寒滨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