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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7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555号原告张×,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刘×,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