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都兴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兴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247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长水,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胜强,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路75号8号楼4单元201号。被告:都兴元,男,蒙古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451号香格里拉别墅小区公寓楼3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都兴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5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