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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567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薛某某。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诉状中所写地址没有人签收传票,联系号码无人接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子林审 判 员  樊世川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