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567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薛某某。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诉状中所写地址没有人签收传票,联系号码无人接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子林审 判 员 樊世川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