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关锰诉曲金喜、曲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锰,曲金喜,曲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关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曲金喜,住长春市长沈路。委托代理人闫军,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曲歌,住长春市长沈路。委托代理人闫军,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胡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珊珊,该公司职员。在本院审理原告关锰诉被告曲金喜、曲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锰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锰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关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