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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朱韶辉、平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朱韶辉,平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379号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成皋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722129-0。负责人唐宪伟,该支行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东博,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朱韶辉。被告平慧。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以下简称城关支行)诉被告朱韶辉、平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博、被告平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韶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朱韶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韶辉向原告借款二十一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21日,月利率9.45‰,被告朱韶辉以其房产证号为荥房权证字第13011185**号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妻平慧为原告签订了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与朱韶辉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及抵押人配偶承诺书,承诺其为朱韶辉的抵押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朱韶辉以其房产作抵押。原告4月1日当天向朱韶辉发放贷款。朱韶辉仅仅于4月30日清偿了原告4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的第一笔利息1323元,因被告朱韶辉未再清偿其余利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按月利率9.45‰偿还自2015年5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超出2016年4月1日部分另按月利率9.45‰的50%支付逾期罚息。被告平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慧辩称,借款期限届满后还款。被告朱韶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借款承诺书一份、借款人配偶承诺书一份、抵押人承诺书一份、抵押人配偶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朱韶辉向原告借款二十一万元,并以其房产作抵押、平慧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意房产抵押的事实。被告平慧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朱韶辉未到庭质证,视为对上述证据认可。被告朱韶辉、平慧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朱韶辉在合同中约定:“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贷款人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借款期限虽然没有届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系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故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不履行债务,现原告请求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韶辉、平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金二十一万元并按月利率9.45‰偿还自2015年5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超出2016年4月1日部分另按月利率9.45‰的50%支付逾期罚息。二、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对被告朱韶辉提供抵押的房产证号为荥房权证字第13011185**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1元,由被告朱韶辉、平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任旭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