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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2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朱文洪,高红,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3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商场西路67号。被执行人朱文洪,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索镇建国村。被执行人高红,女,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索镇建国小区。被执行人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建国小区。被执行人山东建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建国小区。被执行人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富丽商城三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朱文洪、高红、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54552.3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