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民初字第5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时洪轩与孙振波、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洪轩,姜瑞福,肖霞,大连禄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瑞雪天成橱饰板有限公司,姜其仁,孙振波,姜丽华,郝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庄民初字第5901—1号原告:时洪轩,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日庆,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瑞福,男,现住庄河市。被告:肖霞,女,现住庄河市。被告:大连禄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孙振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瑞雪天成橱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法定代表人:姜瑞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姜其仁,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孙振波,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姜丽华,女,现住庄河市。被告:郝玉凤,女,现住庄河市。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90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大连禄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昌盛街道公建一处予以查封。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大连禄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昌盛街道公建一处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连禄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昌盛街道公建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