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嵇健与杨兰欣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健,杨兰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嵇健,男,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杨兰欣,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嵇健与杨兰欣抚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九民初字第91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兰欣应支付申请人嵇健案款6222元,承担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兰欣银行无存款,只有二亩土地供生活用,暂无履行能力。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嵇健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其有能力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九民初字第913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