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与张文平、山西省昔阳县峰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张文平,山西省昔阳县峰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108国道鸣李西村(民营科技园)。负责人,杨光,经理。被执行人,张文平。被执行人,山西省昔阳县峰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城郊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贾晓峰,经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与张文平、山西省昔阳县峰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滦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申请撤销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滦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晓民审 判 员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吴宝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 李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