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廖鸿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廖鸿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262号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宋小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清,兰州市城关区皋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鸿春,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廖鸿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定君代理审判员 达永宏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禄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