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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朱文仁,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朱林,朱文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0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组织机构代码90313202-0。负责人王牌,行长。被告朱林,男,汉族,1990年9月3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朱文仁,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朱林、朱文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4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杨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