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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国占与浙江晨嘉工贸有限公司、李绍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占,浙江晨嘉工贸有限公司,李绍福,应晓红,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499号原告:陈国占,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肃良,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晨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绍福,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李绍福,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应晓红,公司监事。被告: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杏花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绍福,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占与被告浙江晨嘉工贸有限公司、李绍福、应晓红、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国占负担。审判员 梁 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