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催字第49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催字第49684号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丹棱街3号。法定代表人韩晓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利,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票面金额15059390元、出票人同申请人、持票人同申请人、签发日期2015年8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庆芬代理审判员 程惠炳代理审判员 吕施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