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志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929号申请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刘清三,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葛瑞瑞,经理。被执行人葛志生,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志生租赁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8日,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志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