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执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第55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原住湖南省道县营江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印象巴黎333号。负责人许立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65号。负责人蒋玉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道法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应视为判决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