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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哈尔滨宇光虚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史延军、邵继红、颜华、王凤秋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哈尔滨宇光虚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史延军,邵继红,颜华,王凤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莉,主任。被执行人哈尔滨宇光虚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42号福思特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颜华,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路昆仑庄园6栋。法定代表人史延军,经理。被执行人史延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邵继红,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颜华,住牡丹江市。被执行人王凤秋,住牡丹江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哈民四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哈尔滨宇光虚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史延军、邵继红、颜华、王凤秋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及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哈民四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延军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101栋-1层12-1号(哈房权证外一字第08010479**号);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101栋-1至2层14号(哈房权证外一字第08010479**号);道外区北新街114号0层(产权证号哈房BL字第0059**号)香坊区和平路66号华东大厦B栋16层1号(产权证号1201033061号)、2号(产权证号1201033065号)、3号(产权证号1201033062号)、4号(产权证号1201033064号)、5号(产权证号1201033063号);哈尔滨市南岗区中植方洲苑小区16栋4单元6-7层2号(哈房权证开国字第2007100**号)共9套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宇光虚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宇光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史延军、邵继红、���华、王凤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房德林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赵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