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应妙有与李加贵、周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妙有,李加贵,周笑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应妙有。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贵。被告周笑叶。原告应妙有为与被告李加贵、周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2日,原告应妙有以双方拟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妙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妙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妙有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