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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应妙有与李加贵、周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妙有,李加贵,周笑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应妙有。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贵。被告周笑叶。原告应妙有为与被告李加贵、周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2日,原告应妙有以双方拟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妙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妙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妙有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