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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终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终字第0053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颍上县xxxx。2015年3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控制,当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5)颍刑初字第00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刑初字第004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智代理审判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郭连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