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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宋永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永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南尖塔村。法定代表人韩俊强,职务经理。被告宋永新。本院在审理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宋永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永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永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以及保全费2750元,由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敏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