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余丽华与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华,罗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余丽华。委托代理人:熊慧兰,南昌市路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72101532。委托代理人:罗家英,南昌市路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建平。原告余丽华诉被告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慧兰,被告罗建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丽华诉称:原告丈夫与被告系老乡关系,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称其可以带原告丈夫一起赚钱为由,其于2013年元月26日共向原告共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当日出写有欠条一张,其欠条内容中承诺,该借款于2013年8月20日归还20万元,2014年8月20日归还5万元,同年12月归还5万元。事后,被告言而无信,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无果,被告迟迟没有归还借款的诚意,原告在催讨借款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分别从2013年9月、2014年9月、2015年元月,按同年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余丽华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复印件两张,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诺2013年8月20日归还20万元,2014年8月20日归还5万元,同年12月归还5万元,欠条是之前陆续借款打的总欠条。被告罗建平辩称:我与原告的丈夫1992年开始在一起做生意,1997年我介绍别人向原告丈夫和莲塘人认识,4个月之后借钱的人向原告归还了4个月的利息,过了3个月后又借了10万元,我向原告丈夫介绍的人借款30万元。借条是我写的,2013年1月26日晚上原告打电话让我去她家里算账,原告带了很多人,威胁我写的借条。被告罗建平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审理,确认了如下事实:被告罗建平与原告丈夫系老乡。被告曾陆续向原告借款多次,2013年1月26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13年元月26号前在南昌算,罗建平共欠余丽华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013年8月20日还20万,2014年8月20日还5万,2014年12月还5万,三笔叁拾万。2013年元月26号前欠余丽华家人条子无效,一次性谈好共还30万。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三十万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书写借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罗建平拖欠借款300000元不还,酿成本案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30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因在借条上没有利息的约定,本院支持自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被告以该借条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亦辩称在写欠条之后归还了原告170000元,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丽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0元从2013年8月21起至借款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金50000元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金5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罗建平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胡 婷人民陪审员 章华兰人民陪审员 付娅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雷志江速 录 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