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启振与石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启振,石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谭启振。被告:石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启振与被告石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启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启振负担。审 判 员  王合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