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6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蒋某某,何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874号原告钟某某,男被告蒋某某,女。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何某某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975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