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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金明城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江,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金明城,男,傣族。关于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金明城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盈行非诉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明城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1100元(含执行费11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辆、工商、土地、房产、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金明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金明城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夏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