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孝坤与剑阁县武连镇幸福页岩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坤,剑阁县武连镇幸福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坤,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剑阁县武连镇幸福页岩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杨如林。本院于2015年11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孝坤申请执行剑阁县武连镇幸福页岩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剑阁县武连镇幸福页岩机砖厂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 玉 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首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