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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向群与李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群,李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徐向群。被告李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群与被告李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向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由原告徐向群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