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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88号中远装饰城3号楼2-2号。法定代表人周大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魏文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瞿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