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肖某,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自由恋爱,不到半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先后出走三次,前两次出走时间达一个月之久,第三次达一年零一个月,但每次在双方亲友的劝说下还能回家。2013年5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现已分居一年之久,无可好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交了证明信和证明各一份,以支持其主张。被告肖某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5月15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与维护,而被告对家庭未尽到应尽的责任,现双方分居生活已长达两年半之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陈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但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不予涉及,如有纠纷,当事方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贺人民陪审员 郑宗权人民陪审员 刘建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