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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明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李明柏,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责人汪莫平,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明柏,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叶。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与李明柏、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李明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85347.89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柏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xx大道8号xx别墅xx街区xx幢01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以评估拍卖周期较长为由,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评估拍卖其名下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因房屋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损害他人权益,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江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