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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雯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雯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364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从应,员工。被告龙雯雯,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雯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