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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艳与杨志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杨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杨志金,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杨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敏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2014)成郫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14)成郫执字第827号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被执行人杨志金。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上述1案并入(2014)成郫执字第827号案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成郫执字第1339号案并入(2014)成郫执字第827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蒲 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