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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章兴与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章兴,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余章兴,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潘永军,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章兴与被执行人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415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可以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陈建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左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