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龙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龙海支行,龙海市源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住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建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郑哲辉,行长。被执行人龙海市源鑫食品有限公司,住龙海市双第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建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龙海市源鑫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18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