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一终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袁桂芝与孟温乐、姚慧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温乐,姚慧华,袁桂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一终字第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温乐。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慧华。系上诉人孟温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桂芝。上诉人姚慧华、孟温乐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调查,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慧华、孟温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慧华、孟温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上诉人姚慧华、孟温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民代理审判员 赵树一代理审判员 姜修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