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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与上海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上海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354号原告上海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费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长期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XXX号厂区向被告提供热浸镀锌加工服务。2015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1份,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45,714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热镀锌加工费145,7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682.85元;并向原告支付以145,714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增票3份,证明2014年原告分3次向被告开具了增票,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2、对账单1份,证明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145,714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为被告提供热浸镀锌加工服务,2015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45,714元。但被告并未付款,故涉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加工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完成加工工作,被告应当支付其所确认的加工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145,71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截止到2015年10月15日的利息损失5,682.85元,以及以145,714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货款145,714元;二、被告上海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截止到2015年10月15日的利息5,682.85元,以及以145,714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3.97元,保全费1,276.98元,均由被告上海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