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波诉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波,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211号原告刘洪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洪波诉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波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