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与陈石安、吴淑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陈石安,吴淑琴,陈莹,蔡开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莲南路厦鑫碧水庄园52-56栋1层26、28号店。代表人傅剑华,行长。被执行人陈石安,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淑琴,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莹,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开岁,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石安、吴淑琴、陈莹、蔡开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67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7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开岁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289号(恒亿花园二期)G幢705室已被本案诉讼保全,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陈莹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林保厂集资房)2幢404室房屋及16号杂物间已在另案处置,预计无剩余款项可供分配;被执行人陈石安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9幢503室房产已被我院查封,暂时难以处置。通过房管、车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8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