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谢秀萍、谢秀英等与王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萍,谢秀英,谢万祥,谢万福,蒋新兰,李炳英,王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谢秀萍。申请执行人谢秀英。申请执行人谢万祥。申请执行人谢万福。申请执行人蒋新兰。申请执行人李炳英。被执行人王村。申请人谢秀萍、谢秀英等人与被执行人王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廖 锋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