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军与被告侯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军,侯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刘学军。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军与被告侯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学军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