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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军与被告侯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军,侯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刘学军。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军与被告侯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学军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