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闫保山与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保山,田素格,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闫保山,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申请执行人田素格,女,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舂,益源公司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吴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