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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执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义全 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执字第3054号罪犯张义全,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文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义全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义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义全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马瑞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