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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传富与高汝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富,高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富。被执行人高汝龙。本院在执行李传富申请执行高汝龙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汝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