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传富与高汝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富,高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富。被执行人高汝龙。本院在执行李传富申请执行高汝龙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汝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