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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孙凤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杨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某(孙凤霞),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凤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