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孙凤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杨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某(孙凤霞),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凤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彤